美国1787年宪法颁布后又有什么发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00:1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7:43
增加了27条修正案,但前十条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后来的每次增加一条。
第一条修正案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
本*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
*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第十一条修正案
[1794年3月4日提出,1795年2月7日批准]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适用于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
[1803年12月9日提出,1804年7月27日批准]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校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三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当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到众议院时,如该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一样。](已由第二十条修正案第三款代替)得副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
[1865年1月31日提出,1865年12月6日批准]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
[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二十一岁](已由第二十六条修正案修改为十八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道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
[1869年2月26日提出,1870年2月3日批准]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
[1909年7月12日提出,1913年2月3日批准]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第十七条修正案
[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得授权本州行政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
本条修正案不得作如此解释,以致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
[1917年12月18日提出,1919年1月16日批准]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规定批准为*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已由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除)
第十九条修正案
[1919年6月4日提出,1920年8月18日批准]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
[1933年3月2日提出,1933年1月23日批准]
第一款 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二十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三日正午结束,他们继任人的任期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一月三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已经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则当选副总统应代理总统直到 一名总统已合乎资格时为止。在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代理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此人应代理总统直到一名总统或副总统合乎资格时为止。
第四款 国会得以法律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在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以后的十月十五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自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1933年2月20日提出,1933年12月5日批准]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除。
在合众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予以禁止。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制宪会议依本*规定批准为*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1947年3月24日提出,1951年2月27日批准]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1960年6月16日提出,1961年3月29日批准]
第一款 合众国*所在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人数如同特区是一个州一样,等于它在国会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3日批准]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1965年7月6日提出,1967年2月10日批准]
第一款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 凡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凡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直至他向他们提交一份相反的声明为止,其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
第四款 凡当副总统和行政各*官的多数或国会以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承担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丧失能力的情况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官的多数或国会以法律设立的其它机构成员的多数在四天之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国会应决定这一问题,如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集会。如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二十一天以内,或如适逢休会期间,则在国会按照要求集会以后的二十一天以内,以两院的三分之二的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否则总统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1971年3月23日提出,1971年7月1日批准]
第一款 年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1989年9月25日提出,1992年5月7日批准]
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报酬的法律,在众议员选举举行之前不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