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撤诉后可以再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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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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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0:04
可以。申诉人在撤诉以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撤诉以后,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仍可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