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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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16
在《公司法》上,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定事由主要见于《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扩展资料:
关于《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从法条内容可见,《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作出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的禁止规定。这样的立法目的是避免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混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同时,如允许公司拥有自己的股份,则容易滋生内幕交易、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在《公司法》142条所规定的法定事由之外规定其他的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条件的,该约定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股份回购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16
是笔试题还是在线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