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一篇论文:论并案侦查在抢劫案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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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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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6 16:28
并案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将判断为同一犯罪主体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它是各地侦查机关在与犯罪活动长期斗争中逐步总结创造出来的一项侦查措施.实践证明,当前犯罪活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发生一宗案件组织一次侦破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实际斗争的需要.因此,并案侦查措施应运而生,它克服了个案侦破的短处,突破个案侦查的局限,是对付系列性案件,流窜犯罪活动和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与其他侦查措施比较,并案侦查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同一性和案件的系列性
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或法人.对于串并起来的两起以上犯罪案件,从犯罪主体来讲,必须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同一犯罪集团(团伙),这是串并案件侦查的前提和基础.所谓案件的系列性是指案件与案件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即是说,被联结起来的多宗犯罪案件性质相同,作案方式,方法相似或相同,或者虽然案件性质不同,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近,犯罪手段,侵害对象或其他犯罪特征相似或相同的.所以,犯罪主体的同一性与案件的系列性,是实施并案侦查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别于个案侦查的基本特征,并案侦查主要适用于同一犯罪主体连续实施的犯罪,既包括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犯罪案件,也包括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其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并案侦查不适应一次性犯罪或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此外,还应指出,系列案件的连发性,有的表现强烈明显,有的较弱,如有的间隔几小时,几天,有的数月,有的跨年度.
(二)情报的集中性与对策运用的针对性
要破获案件,"知彼"是首要的.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作案越多,暴露也多,暴露的深度与广度逐步增大.并案后,原本分散于各案的零星散乱的犯罪痕迹和物证,侦查线索等犯罪信息情报被全面集中起来了,因而犯罪信息量大幅度增加,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暴露相对充分,可资分析推断的依据随着丰富起来了.侦查机关在将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甚至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各案串联并案的过程中,必然要汇集各案犯罪信息,并进行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去表存里的认真研究.在这过程,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犯罪活动情况的认识在逐渐深化且贴近实际情况,即达到了"知彼",切实掌握敌情的要求.因此,虽然并案侦查之后,承办的是一批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的案件,侦查方法比个案侦查要复杂,但是,由于了解了敌情,同时也集中了各方侦查干将,拓宽了侦查视野,集思广益,开辟了新的侦查途径;还聚结了各方技术技能,所以可以大大提高认识,分析,判断案件情况的准确度,增加了综合使用各种侦查措施的能力,使采取的措施更具针对性,加快侦查破案的进程.
(三)组织活动的协同性与侦查措施的综合性
并案侦查之后,打破了个案侦查的破案方式,也突破承办案件单位独立作战的局面.它是根据侦查需要,组织涉案的地区和单位,抽调强兵干将联合形成破案力量,有效调动各个地区和业务部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机关的整体功能.尤其是对付流窜性,跨区域性,职业性和暴力性犯罪,如果仍沿用过去个案侦查方式,以发案单位辖区为侦查范围,不仅侦查效益差,还很难破获案件,更难深挖余罪,只有并案侦查,充分做好协调工作,才有可能提高侦查效益.措施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在并案侦查的整个过程,侦查主体针对侦查态势的需要,以侦查策略为指导,把握侦查时机,选择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组合形成侦查方案进行破案.如在所确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内,摸底排查侦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又针对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确定预防和守候的重点部位进行伏击,以抓获现行等项措施综合实施;如在对犯罪物证调查的同时展开情报资料检索以及对犯罪痕迹的检验鉴定,发现侦查线索等措施综合运用.这样,可以扩展侦查线索来源,加快破案步伐.
并案侦查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能够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为基础,会为侦查破案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两起以上的系列案件进行并案侦查,可以降低侦查成本,改变单一案件单一侦查、分散经营、个子为战的侦查格局,集中侦查力量,实施联合作战,减少重复劳动,节省侦查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所以,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并案侦查的定义、特点、实施条件和意义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并案侦查在实践过程中也存有种种缺陷,这就要求我们认识缺陷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益。
一、并案侦查的定义及特点
并案侦查是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将判断为同一犯罪主体的系列案件联系起来,实行合并侦查的一种侦查措施.它是各地侦查机关在与犯罪活动长期斗争中逐步总结创造出来的一项侦查措施.实践证明,当前犯罪活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发生一宗案件组织一次侦破的方式已不能适应实际斗争的需要.因此,并案侦查措施应运而生,它克服了个案侦破的短处,突破个案侦查的局限,是对付系列性案件,流窜犯罪活动和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与其他侦查措施比较,并案侦查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同一性和案件的系列性
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单位或法人.对于串并起来的两起以上犯罪案件,从犯罪主体来讲,必须是同一犯罪嫌疑人,或者同一犯罪集团(团伙),这是串并案件侦查的前提和基础.所谓案件的系列性是指案件与案件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即是说,被联结起来的多宗犯罪案件性质相同,作案方式,方法相似或相同,或者虽然案件性质不同,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近,犯罪手段,侵害对象或其他犯罪特征相似或相同的.所以,犯罪主体的同一性与案件的系列性,是实施并案侦查的基本条件,也是区别于个案侦查的基本特征,并案侦查主要适用于同一犯罪主体连续实施的犯罪,既包括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相同类型的犯罪案件,也包括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其范围非常广泛.但是,并案侦查不适应一次性犯罪或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此外,还应指出,系列案件的连发性,有的表现强烈明显,有的较弱,如有的间隔几小时,几天,有的数月,有的跨年度.
(二)情报的集中性与对策运用的针对性
要破获案件,"知彼"是首要的.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作案越多,暴露也多,暴露的深度与广度逐步增大.并案后,原本分散于各案的零星散乱的犯罪痕迹和物证,侦查线索等犯罪信息情报被全面集中起来了,因而犯罪信息量大幅度增加,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暴露相对充分,可资分析推断的依据随着丰富起来了.侦查机关在将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甚至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各案串联并案的过程中,必然要汇集各案犯罪信息,并进行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去表存里的认真研究.在这过程,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对犯罪活动情况的认识在逐渐深化且贴近实际情况,即达到了"知彼",切实掌握敌情的要求.因此,虽然并案侦查之后,承办的是一批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区别的案件,侦查方法比个案侦查要复杂,但是,由于了解了敌情,同时也集中了各方侦查干将,拓宽了侦查视野,集思广益,开辟了新的侦查途径;还聚结了各方技术技能,所以可以大大提高认识,分析,判断案件情况的准确度,增加了综合使用各种侦查措施的能力,使采取的措施更具针对性,加快侦查破案的进程.
(三)组织活动的协同性与侦查措施的综合性
并案侦查之后,打破了个案侦查的破案方式,也突破承办案件单位独立作战的局面.它是根据侦查需要,组织涉案的地区和单位,抽调强兵干将联合形成破案力量,有效调动各个地区和业务部门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机关的整体功能.尤其是对付流窜性,跨区域性,职业性和暴力性犯罪,如果仍沿用过去个案侦查方式,以发案单位辖区为侦查范围,不仅侦查效益差,还很难破获案件,更难深挖余罪,只有并案侦查,充分做好协调工作,才有可能提高侦查效益.措施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在并案侦查的整个过程,侦查主体针对侦查态势的需要,以侦查策略为指导,把握侦查时机,选择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组合形成侦查方案进行破案.如在所确定的侦查方向和范围内,摸底排查侦查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又针对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确定预防和守候的重点部位进行伏击,以抓获现行等项措施综合实施;如在对犯罪物证调查的同时展开情报资料检索以及对犯罪痕迹的检验鉴定,发现侦查线索等措施综合运用.这样,可以扩展侦查线索来源,加快破案步伐。
二、实施并案侦查的意义
(一)能达到对犯罪信息的综合利用,有利于充分认识犯罪现场
犯罪嫌疑人在系列性犯罪过程中,尽管不断采取各种反侦查手段,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和有价值的物证材料。就单一案件来讲,现场的痕迹物证只能反映作案人的某些个体特征,但如果将有关联的系列案件中所有的现场信息资料串联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就能从整体上达到对作案人的个体特征、作案特征等全面性的认识,从而为制定侦查计划、确定侦查方向创造条件。
(二)能科学、合理的配置侦查资源
由于目前系列性案件呈现日益攀升的趋势,犯罪嫌疑人在某一地区连续作案多起的现象已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单一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在警力使用配置上显然不足。但如果把这些相似的案件串并起来,从单一地区或从区域协作侦查来讲,把有效的警力组织起来,进行专案展出,就能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这样不仅能减少大量的重复侦查工作,而且能达到对犯罪信息的共享,提高侦破工作的效率。
(三)有利于选择侦破案件的最佳突破口,牢牢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
将系列案件串联起来,将有利于利用痕迹物证进行查档(指纹识别系统)、辨认、阵地控制、追缉堵截的呢个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而且使侦查手段的切入点增多。在侦查过程中,一旦某个环节有所突破,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能提高*刑侦部门的协同作战能力
目前,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犯罪不断增多,作案已不受地域条件的*,这就要求刑侦部门必须克服时间、空间的*,要广泛搜集各种犯罪信息,联合各发案地的侦查力量和相配合,有效减少时间、空间距离给侦查工作所带来的困难,从而共同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
三、实施并案侦查的条件
实施并案侦查的条件,是指能够判断两起或两起以上犯罪案件是同一个人或同一伙人所为的具体根据。这种根据主要包括:
(一)现场相同或相关的痕迹、物证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在现场留下来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弹头、弹壳、*弹痕迹等痕迹或物证,可以通过技术鉴定作出同一认定的肯定性结论,这是并案侦查中最为有效的并案条件。
如果不同现场的痕迹或物证具有某种直接联系,如此案现场出现的物品是彼案现场丢失的物品,这种情况也可以作为并案侦查的条件。
(二)相同的犯罪行为人体貌特征
*、诈骗、抢劫等案件,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往往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能够提供犯罪行为人的体貌特征。也有一些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在作案工程中或作案前后会被其他一些人员所目击。人的体貌特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如果先后发生的若干起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体貌特征相同或相似,也可以作为并案侦查的条件。
(三)相同的犯罪手段
受犯罪行为习惯的支配,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往往使用相同的犯罪手段,如表现在选择现场出入口、破坏方法、作案过程、伪装现场方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同点或相似性。
(四)相同、相似或相关的其他犯罪要素方面
犯罪分子选择的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对象、犯罪部位等犯罪要素方面的相同、相似或相关性,也可以作为并案侦查的条件。
(五)案件之间无形的内在联系
案件之间无形的内在联系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盗*犯罪或抢*犯罪与持*犯罪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又如,一起案件被盗走某件物品,这种物品只有配上另一种物品才能发挥效用,而另一起案件中被盗走的正是另一种物品。尽管两起案件在痕迹、手段等方面可能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也可考虑实施并案侦查。
四、并案侦查工作实践缺陷分析
(一)对并案侦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待提高
过去,并案侦查被视为一般的战术措施,处于犯罪对策的微观层次,在运用中较为被动,视野也比较狭窄,其作用未被充分发现、发挥。实际上,并案侦查在案件侦破中的预控作用、发掘隐案作用以及提高破案速度和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还有巨大的潜力可以挖掘。联系形势来看,近年来犯罪的串联性、系列性及其严重发展趋势成为刑事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我国比较典型的系列侵财犯罪(如盗窃案件)来看,不仅数量有猛增,而且性质上也是越来越恶劣,更严重的是其他一些犯罪形式如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也开始出现系列化的趋势。面对新的形势,并案侦查措施应该成为当前和未来的一个重大犯罪对策。
(二)并案侦查的时空跨度观念有待提高
犯罪分子反复多次作案的时间间隔少则几小时,几天,多则几月,甚至跨年。从过去的实践来看,间隔短的容易做到及时并案,间隔长的则容易忽视。这反映出侦查主体纵向并案意识不强。应该看到,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或因有伤、病在身,或慑于“专项整治”声威等,都会延长作案时间间隔。因此,要加强具有并案特征的犯罪情报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判,拉大时间纬度和跨度。随着交通条件的日益便捷,进行大地域跨度的流窜是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偏好手段。犯罪分子在单位时间里流窜的空间越来越大,侦查主体的空间并案意识必须相应加强。
(三)对同一犯罪主体的认识有待提高
并案侦查针对的是同一犯罪主体所作的多起案件。但所谓同一,不是绝对的。一定的犯罪主体在实施多次犯罪中,可能会有变化。例如或单独作案,或结伙作案;其作案人数的多寡或参与者的更替并不一定稳定。在刑事犯罪中,非集团性的一般犯罪团伙大量存在。这类团伙组织结构较为松散,人员关系不紧密。所以,并案线索分析时,不能局限于犯罪主体人数完全一致,或一定出现某一成员,犯罪主体人数不完全一致时也可以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以判断是否具备并案条件。
(四)并案条件的观念意识有待提高
同一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多起案件,其同一性可通过多方面特征反映出来。不同的特征在并案中的价值是不同的。其中痕迹、物证的价值相对较高,以痕迹物证检验结果为依据可进行确定性的并案。而根据其他特征进行并案,则或多或少具有或然性。但应该看到,如果将多起案件的“其他特征”(如侵害目标、作案手法、作案时空、作案人体貌特征)综合起来,并案结论的可靠性可大为提高,在没有痕迹物证检验结果可以利用的情况下也能并案,这一点也值得引起重视。许多实例表明,过去在利用痕迹、物证以外的其他条件上有过于谨慎的倾向,导致不少本已具备合并条件的案件未能及时合并。因此强化这方面意识,也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并案侦查的作用。
(五)并案侦查手段的观念落后
并案以后,侦查工作有了更多的有利条件。在措施上习惯于老套路,结果很可能并案效果不理想。相反,只有不断注意手段观念的更新,努力探索破案新思路新方法,并案所获得的有利条件才能被充分地利用起来。即使难度较大的案件,也能迅速破获。总结经验不难发现,要适应犯罪活动的新变化,增强情报导侦意识、科技破案意识、主动进攻意识和谋略意识非常重要。特别是对一些危害严重、影响大的案件,决不能墨守陈规,畏首畏尾,以致自我束缚。
五、提高并案侦查效益的有效途径
(一)完善并案侦查工作机制
并案侦查工作机制是指侦查部门查办一系列案件的组织形式、制度保障和人力支持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作为并案侦查措施的“上层建筑”,对于并案侦查工作具有全局意义的宏观性把握。从并案侦查成本控制和资源配置两个具体增效手段看,首先从整体上着手完善并案侦查的工作机制——建设好“大环境”毫无疑问是提高并案侦查效益的首要任务。从目前来看,应该从如下方面进行改进:
1.突破传统破案模式的指导思想。当前作案主体日益流窜化、团伙化、职业化,再套用过去的“分兵把守,个破其案”的方法,显然不能有效打击、证实犯罪。并案侦查作为一个揭示犯罪的有效手段,就应将这机制有效地运作起来。这就要求相关警务部门在并案时,讲究各自掌握的侦查资源在投入时的方式方法,注重分析研究和统筹规划,防止不同部门之间“低水平重复建设”,从而最大限度控制侦查成本。
2.加强各部门间的互相配合。*机关的各个部门都要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工作。*机关各个业务部门的工作管理信息,如交通管理局的机动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等,都应该提供给侦查部门使用,为侦查破案提供帮助。并案工作也是个系统,涉及刑事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有技术人员的现场勘查,有侦查人员的现场、事主访问,有情报中心的数据汇总,以及密侦战线的失物控制、技侦的电讯控制、侦查员的专门工作等等,这一系统带来不利,造成事倍功半的后果。
(二)开拓并案侦查新途径
1.建立并案侦查情报工作制度。在信息化、网络化的现代社会中,犯罪形势日益智能化、恶性化、集团化和国际化。在这种形势下,刑事侦查活动越来越依赖于犯罪情报工作的展开。实施并案侦查的关键是开辟情报来源。建立并案侦查情报工作制度可以按照“横向交流,纵向传递”的思路建立信息网络。通过情报信息网络办案,加速了办案进度,避免常规摸排措施“人海战术”造成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损耗。“情报导侦”在并案侦查过程中的另一个重大积极意义就是“资源流”随着“信息流”的移动而移动,即当不同部门共同侦办串并案件是,各种侦查资源(人、财、物、时间)往往会向最优先、最准确掌握犯罪情报的部门转移。“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是其蕴含的“资源配置手段”的形象写照。
2.挖掘侦查办案过程中具体工作环节的增效潜力。(1)组织专案侦查班子,统筹作战。并案之后,案件侦查质量既决定于指挥员能力,更决定于专案班子的组建。一般而言,要根据所并案涉及范围及大小、多少等因素实行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协同作战,发挥侦查机关整体作战优势。(2)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与范围。对所并案件案情分析,应着眼于全部案件的整体把握。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注重案件的整体侦查效益的最优化。(3)制定侦查方案,选择侦查途径,开展侦查。侦查方案是开展案件侦查的纲领,侦查途径的选择决定着破案速度和破案质量。对并案侦查的案件,把破案放在首位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也应该清醒看到,系列性犯罪最大的特点是连续犯罪。因此,对已并案件的侦查要将控制再次犯罪放到重要位置,实现“侦”、“控”结合。对于并案侦查而言,从某种意义上将,阻止了犯罪的再次发生就是最本原地实现了侦查效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侦查机关合理利用并案侦查措施,克服并案侦查过程中的缺陷与不足是很有必要的。并案侦查有助于预测犯罪,掌握工作的主动权,收到抓一人破多案,以小案破大案,破一案带一串的良好效果;还可以减少重复劳动,节省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有效地打击犯罪,整合侦查资源,降低侦查投入,综合利用侦查线索和证据,拓宽侦查途径,加快侦查进程,实现破案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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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并案侦查8点缘由
*将湖南常德抢劫运钞车案同发生在重庆、长沙、武汉的几起抢劫案并案侦查。昨日,有关警方透露了8点缘由:
1.弹道痕迹
通过有关专家分析常德劫案发案现场的弹道痕迹,认定三地现场的子弹来自于同几支*。有关专家解释说,每支*都有不同的弹道痕迹,如同每个人有不同的指纹,世界上没有哪两支*的弹道痕迹完全相同。这是并案侦查最重要的理由。
2.穿戴
武广劫案,劫犯戴着帽子。仓皇逃跑时,劫犯在现场掉了一顶帽子。而常德抢劫案的劫犯同样戴着帽子。在夏天戴帽子,说明了劫犯头上有明显标记,或是秃顶,或是有疤痕。
3.身体特征
重庆、长沙、武汉的抢劫案发生后,各地*机关曾根据现场目击者的描述,用电脑绘画出了劫犯相貌的大致特征。这与常德警方提供的劫犯特征基本相同。
4.作案时间
这几起劫案均发生在下午下班时刻。此时正是管理相对松懈、人流最多的时候,作案既易于得手,又易于逃脱。
5.作案手法
劫匪下手极其残忍,大多都是直击太阳穴。并且*法极准,一般是一*毙命。
6.作案规律
从目前发生的8起劫案来看,每起劫案间隔一般都在半年以上。
7.逃跑方式
劫匪得手后,逃离现场的方式相同:先抢一辆出租车,杀死司机,开车逃跑。逃离现场后,再换一辆车,半路弃车逃遁。
8.作案人数
1995年,重庆发生第一起劫案时,只有两名作案人员。此后几起劫案的作案人员均为四人。警方推测,这是一个固定的犯罪团伙。
警方分析,这四名劫匪与武汉、重庆、常德有某种联系。要么他们来自这三座城市,曾在某一地方共过事;要么他们是同一地方的人,分别在这三座城市生活过。(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