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婚姻关系常见的几种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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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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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7:42
婚姻关系常见的几种错误认识
一、事实婚姻
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除此之外的一切形式都不算婚姻,并且在1994年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此后,无论是同居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护,即便生子,在一起生活一辈子,也不是夫妻。
二、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有法定的形式,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双方能够对所有问题协商一致,去民政局拿离婚证;另一种,某一方起诉到*,由*判决。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是*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总之,分居再长时间,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
三、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要不符合以上3条,都统统要不回来。
四、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只要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婚受法律更加严格的保护,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掉,离不掉的前提是军人一方没有过错或者非其自身原因。如果是军人的过错导致对方要离婚,是可以离掉的。
六、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
特殊情况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20万元,此时貂蝉与吕布离婚。该20万元为吕布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各种大钻戒啊)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里约奥运会夺金并获奖金100万元,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貂蝉个人所有。
七、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有出轨行为的对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要对方赔偿,否则*不告不理,其次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实际上物质损失一般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一般不超过20万。
八、青春损失费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所以,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