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切询问有关《农村土地(郊区蔬菜地)承包合同》官司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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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6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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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3:52
一、承包土地非依法征用、占用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如果双方签定有承包合同的,对于发包方的违约,可以依据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如果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追究发包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其他侵害承包权的行为均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对于依法征用土地的,承包人除了可以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违约金,还可以获得征用补偿金。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并听取农*见,对于征用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土地的*裁决。
三、承包经营权被非法侵害的,承包人可以直接向*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详见上述第一点)。对于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等有关部门投诉。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9 23:52
村委会无权征地,其所做出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返还土地。
村委会无权征地,怎么补偿都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