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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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10
客户在健身房使用器械时受伤的事也偶有发生,如果发生了,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例:原告方某是被告某某市UDD健身会所会员,2012年4月30日健身时左手第四指被健身器材压伤。经诊断为左手第四指末节榨伤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方某受伤。被告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体育健身运动本身就存在风险,方某从事健身运动,应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方某不能因健身运动受伤而要求提供器材者承担责任,由此引发争议。
那么,健身会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根据原告提供的出警记录及证人证言,完全可以证实,原告第一次在被告处体验健身服务时,由于被告没有健身教练现场指导,也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在健身时左手第四指粉碎性骨折。被告作为健身会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是,被告对于其管理区域内,健身活动有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应进行提示、说明,并进行适当的劝告和协助,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方某作为从事体育健身运动的成年人,应认识到从事体育健身运动受伤的风险,在使用健身器材时应按照健身器材的使用方式正确使用,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判决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方某自身承担30%责任。
所以健身房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客户人身安全应加强管理和指导,避免类似案例发生。另外,与会员签署运动风险免责协议,在入会协议中明确健身房进入须知,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规避此类风险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03:11
那要看你是怎么伤的,如果因为健身器材不合格,健身房安全措施不齐全,健身房人的人为因素导致你受伤,那他们基本要负全责。如果是偶因为你使用器械不正确,不听健身房的人员指导,使用不正的方法锻炼,那你要负主要责任。具体的情况,具体说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