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23:4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8:11
在2001年l0月1日之前,中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的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的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各自的地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的。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了遍及全国的证券账户登记和存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有关的证券登记、存管服务。公司在*交收*下实行会员法人结算制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都以法人名义在公司开立结算账户,统一办理所有下属机构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根据业务需要,登记结算公司一般设立登记部、存管部、股份结算部、资金交收部和国际结算部等主要业务部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还建立了比较完整的风险管理系统,设立结算风险保证基金(包括清算交割准备金和交收风险基金)以及以公司的流动资产为证券交易的集中清算、交收提供连续性和安全性的保障。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方便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减少资金占用,从根本上改变分散登记结算*中存在的市场分割状态,消除证券公司重复开户、结算资金重置等问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交易成本。
第二,新的*对两交易所原有登记结算业务进行整合,有利于制定统一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和流程,建立*登记结算系统有利于提高市场结算效率。
第三,新*有助于从*上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