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两辆摩托车相撞,一辆有驾照有保险,一辆没驾照,有驾照一方后面搭载的人受伤骨折,请问怎么赔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22:51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4 09:51

一个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两机动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的法律分析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近来审理一起案件,基本案情是2010年8月16日在江苏省326省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李某驾驶的普通客车撞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致使路边的行人杨某某受轻伤,杨某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合计8000元。普通客车在A保险公司、摩托车在B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保险公司如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本文具体分析。
一、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共同侵权有三类:一是共同故意行为,二是共同过失;三是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但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如果数人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只需承担按份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双方显然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那么,二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结合呢?笔者持肯定意见。因为在本案中,虽然李某和张某的单独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二者的行为结合成一个原因造成了杨某某的受伤,换言之,两个行为均为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或缺的直接原因。这与间接结合显然不同。在后者,其中一个加害行为并非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只是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或机会。所以,李某与张某二者的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需要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后,该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四条可以看出,第8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第10、11、12条分别规定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我们可以认为:在侵权责任法中,立法者已经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的情形从共同侵权中独立出来。也就是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意思的共同性只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所以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两辆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不构成共同侵权。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的情形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应该承担按份责任。但是如果两辆车驾驶员违章驾车,致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或者死亡,可以适用本法第11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行为人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如何赔偿
一种观点认为A保险公司承担5600元,B保险公司承担2400元。该种观点认为两辆以上机动车共同侵权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如受害人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总和之内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按机动车驾驶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各承担4000元。该种观点认为在多个车辆致人损害场合,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两个保险公司应当平均承担该笔损失。两种观点分歧在于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还是基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不是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前半段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立法者没有明确说保险公司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通过前半段和后半段的比较可以得出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机动车驾驶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后者的基础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责任大小主要依据过错来判断,故前者的基础不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从中可以看出,交强险主要特征体现在的强制性的规定上,表现为购买的强制性和赔偿的强制性。从以上的条文的文意理解上,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分不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的程度为标准的,其承担的基础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从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分散投保人赔偿的风险。综合看待投保人、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以合同关系为纽带,但是由于强制保险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所以在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责任,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应该各承担4000元。
评析: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基层*在审理两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受伤的案件时,应该仔细研究案情并结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该认定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不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并不按照侵权人的过错分担相应的责任,而是应该平均分担责任。

案情:
黄某驾驶小汽车因注意力分散,在拐弯时与万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万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刘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黄某与万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刘某要求万某赔偿损失,万某则主张刘某的损失应由万某和黄某共同赔偿。
分歧:
本案的焦点是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即刘某的损害是由万某独自造成的,还是万某与黄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万某是致刘某身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虽然其侵权行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但万某对于外力的作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万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损害结果是由黄某与万某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黄某与万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于刘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评议: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黄某与万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黄某与万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刘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刘某的损失是由黄某和万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黄某与万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黄某与万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就本案而言,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要求赔偿,*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的价值理念。因此,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言,*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部分加害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补偿。如果允许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那么*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它们之间的责任份额,只能判定被诉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违背了适用连带责任的初衷,难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而且,由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多承担了责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偿的话,不得不另行起诉,要求*确定责任份额,导致诉累。因此,如果受害方仅起诉部分加害人,*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并将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对未被起诉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被诉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了对其他加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即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坚持让被诉的部分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刘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万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第三人刘某受重伤的实质是黄某与万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刘某受重伤的结果是黄某与万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黄某与万某构成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刘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
土地入股的定义 ups快递客服电话24小时 贷款记录在征信保留几年? 安徽徽商城有限公司公司简介 安徽省徽商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理念 2019哈尔滨煤气费怎么有税? 快手删除的作品如何恢复 体育理念体育理念 有关体育的格言和理念 共同侵权的三种情形 汉服市场爆发,为何现在这么多人喜欢穿汉服? 关于侵权责任法上有几条看不懂 民法上的“过失”与“无意思联络”是否同一意思?在共同侵权方面有惑. 殷浩说话有什么特点? 现在人们都喜欢穿汉服,为什么汉服让那么多人喜爱? 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是如何的 共同侵权共同危险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高智商的人说话特点 民法共同侵权问题 汉服成为时尚风潮,为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穿汉服?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共同侵权人之间承担什么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责任承担 T900天通一号卫星电话怎么给欧星卫星电话打电话? 怎样打通山区的卫星电话 卫星电话在缅甸打中国多少钱一分钟 海事卫星电话有何功能? 有人知道中国电信客户拨打国际卫星资费标准么? 为什么很多人都用国际海事卫星电话呀? 为什么越来越多人喜欢穿汉服的话题引起网友热议,原因都出于什么? 为什么现在穿汉服的人越来越多,你对此有什么见解? 急求!2008~2010年中国三大产业比重,谢谢!! 中国近代第三产业的演变状况并对此进行评价 中国三大产业比重变化会带来什么问题? (13分)读图并运用经济常识回答:图1:我国三大产业增加值占GDP的百分比的变化(%) 注:发达国家三大 洛萨诺玛卡系列有几种?区别在哪里? 二十多年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三大产业的比重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图所示: 根据图表中的数据可以推论 怎样区分黑玛卡种子与紫玛卡种子 钓鱼竿是商标的第几类呀? 黑玛卡和紫玛卡哪个好 黑玛卡和紫玛卡功效一样吗 玛卡是什么药才怎样分别,有什么味 华为手机修改忘记密码怎么办? 紫黑玛卡黑玛卡与紫玛卡有什么区别 华为手机怎么找回 华为手机丢失,如对方已恢复出厂设置,并登入自己的华为账号,这种情况还能对丢失的手机进行定位吗? 华为手机微信。忘了不小心退出来了怎么办? 小孩摔倒后晚上会出汗怎么办? 求程序员的职业名称、岗位说明、工作内容、任职资格、工作条件、就业和发展前景 五个月宝宝摔下床后,睡觉不踏实,一惊一惊的,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