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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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7 15:40
问:我们公司在A市,与B市乙公司在B市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A市。同时我们双方还商定因履行该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提交C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乙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我们公司便请求仲裁委裁决,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我们公司对合同上的盖章有异议遂即向仲裁庭提出鉴定申请,仲裁庭受理后,指定丙鉴定机构对该盖章真伪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出来后,鉴定机构应仲裁庭的要求派鉴定人员参加庭审。请问,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公司能否向鉴定人员提问?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你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仅限于以下六中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法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具体金额与你的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