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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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2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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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1 04:17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
2、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劳保用品上岗。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严禁贴身穿着化纤制品的衣裤;
3、粉尘爆炸场所铺设电器线路必须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厂房外安装空气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设备、电源开关应采用防爆防静电措施,建筑照明、设备照明必须达到防爆要求;
4、岗位作业人员每班必须对粉尘场所配备的灭火器材、安全标志进行检查、维护;
5、粉尘爆炸场所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6、安全、通风除尘、粉尘防爆预防、防尘密封等设备设施,未经公司安保处允许,不准更换或停止使用;
7、墙体、梁、支架、地面、设备、管道表面积聚的粉尘应及时清扫,除尘设备、管道中的粉尘应及时清理,防止粉尘积聚,清扫时,防止二次扬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
确需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安全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证;
2、明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3、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
4、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