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4 21:59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3:31
招聘员工是法人行为,尤其是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法律活动,更应该以法人的身份出现,只有这样的合同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据此,我以为:一个没有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是无权与职工签订劳务合同的,如果有上级法人的委托,就可以加盖上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章,。股份公司的章就具有法人资格,是有效的,有了法人公章(人事章)就不必集团公章了;此外,如以集团统一格式的合同与职工签约,加盖分公司章是有效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3:32
隶属集团来管,薪资待遇等等条件也隶属集团来核定核发,就由集团来签,合同签了寄回集团总部盖章,不需要这么纠结。以前在一个集团的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但财务总监属于集团直管,合同一律由集团来签,他们经常2-3年进行区域轮转,如果子公司来签,岂不是要经常变更合同,麻烦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