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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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1:55
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 张来仪 租赁合同定明,承租方达到一定期限不交租,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当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了约定的期限,业主催租不成,要求其腾退房屋时,个别不讲信誉的承租人既不付清欠租,又不退房,避而不见,甚至失踪。这时业主怎么办?业主当然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如果打官司的话,业主应能胜诉。问题是,打官司需要费用、需要时间。在普遍程序下民事诉讼一审审限为六个月。如承租人已联系不上,打官司时起诉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则费时更长。如果在此期间,承租人仍然既不交租,又不退房,业主的损失就更不断扩大,所收押金已不足以抵偿。何况,承租人违约,根本无权主张退回押金,押金本已属于业主。有的个案,租期订为一年。因欠租而打官司,当判决书下达时,租期已届满!在这种情况下,判准业主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已显得可笑。民事诉讼原本就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带有事后补救、事后调整的意味。它不一定是适用于每个个案的“性能价格比”最优的方法。不打官司,直接依据合同单方收回房屋行不行?我们认为可行。首先要寻求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结合房屋出租合同案,如合同中定有解除合同条件的条款,当条件成就时,业主单方通知实行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是于法有据的。但是,在采取单方强行收楼时,要注意防范风险。关键是要提防承租人反咬一口,说房中有金饰啦、有美元啦,损失或丢失了多少多少财物要求赔偿。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承租人违约是不对,但不能因此剥夺他对出租屋内原本属于他的财产的权利。如业主发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书面通知并且给予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搬迁期限而承租人不合作,为回避风险,业主最好不要独自去收楼,可请求律师、公证部门等法律机构提供法律帮助。在公证人员公证下,由律师协助对入屋、清点、搬移、保管承租人留在屋内的物品、占据房屋、通知承租人前来取回物品等整个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和监控,从而收回房屋。之后,业主仍然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偿付保管费、搬移费、公证费等。业主可以仅就追讨这些费用打官司,这比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官司要轻松得多,这时房屋已收回,得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损失,业主的心理压力会少很多。且业主应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