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产需抵押权人签署的确认看房无误确认书是什么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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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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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11:55
——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 张来仪
市民刘某从报纸刊登的拍卖公告得知,拍卖行受*委托,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在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约207平方米,拍卖参考价50万元,刘某去看房后,觉得划算。他交了保证金10万元参与竞买,最终以80万元拍得,与拍卖行签定了成交确认书,并按确认书付清了全部房款,又另按成交价5%支付了拍卖佣金,拍卖行向他交了房屋锁匙。但当他手持有关资料向房管部门申办产权过户时,房管部门说该房原有抵押登记,尚未涂销,不能过户。原来该房原业主王某是按揭购房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期限30年,尚未到期。王某非因不供楼被银行起诉,而是因欠他人款项成为被告,被*判决执行其名下房子。刘某找拍卖行、*、房管局、银行,要求过户。*说,你拍买所得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房管部门拒不办理过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刘某只好提起行政诉讼。房管部门答辩称,该套房屋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银行,银行有他项权证书,抵押未注销,他项权证书未收回,不能过户。第三人银行答辩称,银行是抵押权人,已作抵押登记,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受法律保护,房管部门不予过户是正确的。 这应怎么看?法律并无规定设有抵押的不动产不得转让。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原效力。同时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告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可见,在抵押权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原产权人(即抵押人)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法律并不禁止。因此,房管部门拒不为刘某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理由不成立。如*裁决文书中不注明涂销原有抵押登记,则房管部门应保留原抵押登记,但仍应给予办理产权过户,抵押义务由刘某承受。 但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份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王某的房子设定了抵押权给银行,在执行时银行应向*申报,*在实施查封时也应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产权登记状况包括抵押状况,在实施拍卖时,拍卖得款应由银行优先受偿,如有余额,方可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银行获得优先受偿后,抵押权消灭,这样,*应在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中写明涂销原抵押,拍得人刘某获得无任何负担的房屋所有权。在目前法律状态下,王某作为抵押人,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无权反对*对该房子实施查封、拍卖等处分。*的处分权是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