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4 23:07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17:37
(1)丁某对王某第一次向胡某借款4万元有偿还责任,丁某对王某的第二次借款4万元不承担责任。因为王某第一次借款4万元,丁某是保证人。对于第二次借款,王某和胡某都没有告知丁某,丁某不是保证人,所以,丁某对王某第二次借款没有偿还责任。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0 17:38
丁某只对第一次的4万元有偿还责任,第二次的2万元借款是丁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加的,所以没有偿还责任,你可以要求丁某替王某还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