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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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4:32
第四章 运动*支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举办射击比赛,运动*支安全管理工作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负责。承办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运动*支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设立专用*弹库(室)。
第十八条 携带运动*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必须携带《民用*支持*证》。
第十九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数量、《*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运动*支登记、交接、检查、保管、保养、维护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动*支管理人员及持*人员责任,确保运动*支安全。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运动*支,加强对持*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
第二十一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完善运动*支的安全保管设施。*弹库(室)应当加装防盗报警等技术防范设施,运动*支与弹药必须分库(室、柜)存放,落实双人双锁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每月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保管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第二十三条 运动*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运动*支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支,应当报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支持*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由所在地省级*机关统一组织销毁。
做出报废运动*支批准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上缴证明等相关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支;
(二)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支;
(三)不得将运动*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
(四)不得将运动*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
(五)不得在禁止携带*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