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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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9 15:13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应退*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额之和
月应退*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额扣除已退*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额;年度已缴*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扩展资料: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还*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国税局——对安置残疾人,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