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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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30 07:39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全称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Instry,英文缩写为GAII。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方针*,遵守和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作为*与保险界、保险界与社会之间的 桥梁和纽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行业的自律、协调、交流和宣传,动员、组织各会员单位和全体从业人员,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积极发挥现代保险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实现我省保险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省*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行政辖区。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天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是一个核心、五个基本点,即以“服务”为核心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为基本点: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并经有关部门授权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根据协会组织签订的自律公约和制订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督促落实,监督执业行为,经有关部门授权进行自律惩戒。
(二)参与决策论证,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监管机关和*部门沟通,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
(三)协调协会会员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保险行业与其他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关系。
(四)通过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组织开展培训,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保险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五)整合宣传资源,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经营者法律意识;经有关部门授权并审核名单,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关注业内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引导,避免恶意炒作。
(六)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其他*部门的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对其入会申请予以审核通过,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通报吸收新会员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信息资料,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协会信息与宣传工作;
(七)向本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保险会员公司的会费标准包括年度基本会费和年度业务会费,每家保险会员公司年度基本会费为人民币1万元,年度业务会费按照上年度该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分不同档次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1-3亿元(含1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3万元;
2、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3-4亿元(含3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3.5万元;
3、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4-5亿元(含4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4万元;
4、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5-6亿元(含5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4.5万元;
5、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6-7亿元(含6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5万元;
6、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7-8亿元(含7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5.5万元;
7、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8-9亿元(含8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6万元;
8、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9-10亿元(含9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6.5万元;
9、上年度保费收入人民币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年度业务会费标准为7万元。
每家保险会员公司每年会费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二)保险中介会员公司会费标准为:保险代理会员公司每年1500元,保险经纪会员公司每年2500元, 保险公估会员公司每年1500元;
(三)社会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清偿其与本会有关的债务,不得对本会提出诸如返还会费等相关费用等要求。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保监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报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行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推荐候选人交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正廉洁;
(二)热心协会工作,努力推动行业发展,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须为会员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
(四)会长、副会长须为会员公司推荐的理事;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省民政厅核准可适当延长;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二届,秘书长可连聘。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五)根据协会秘书长的提名,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发生工作变动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兼任协会职务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会长经会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协会体系建设;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加快实现协会人才队伍“职业化、年轻化、专业化”;
(六)接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发言和签署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规定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和其他活动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 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1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