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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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2:55
如果企业自创的商誉如果数额较大,是可以单独计价入账的。
在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之后,如发现导致减值的迹象消失,企业也不应转回,如有重大影响的,只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即可。
如果重新评估价值未变,无须调整商誉账面价值,否则,当商誉重估增值。
重估减值时,作相反记录。此外,当有迹象表明商誉有可能升值,根据谨慎性原则,不计提相应的增值准备,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报表使用者获得及时、相关的会计信息。
扩展资料:
企业自创的商誉会计原则要求:
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誉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一点从企业并购中所产生的巨额商誉价值可以看出,如,1998年美国菲利普毛利斯公司付德克特公司收购价12.9亿元之中,有90%是商誉,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自创商誉应予以确认。
二、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可比性原则,如果不确认自创商誉使用行业中拥有自创商誉的企业与拥有外购商誉的企业在超额获利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利润缺乏可比性。
三、自创商誉的确认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合原则,由于自创商誉是一种长时间的信息沉淀的结果,是过往经验在现行生活中的累积,是在长期经营中累积而成的 私有知识,具有价值性和效益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创商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2:56
可以。
1、自创商誉初始确认
在自创商誉经资产评估机构确定后应做帐。
借:商誉
贷:资本公积—商誉
2、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作营业外支出,即: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
贷:商誉减值准备
在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之后,如发现导致减值的迹象消失,企业也不应转回,如有重大影响的,只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即可。
3、自创商誉价值重估
如果重新评估价值未变,无须调整商誉账面价值,否则,当商誉重估增值,按增值差额:
借:商誉
贷:资本公积—商誉
重估减值时,作相反记录。此外,当有迹象表明商誉有可能升值,根据谨慎性原则,不计提相应的增值准备,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便报表使用者获得及时、相关的会计信息。
扩展资料:
商誉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
1、在新准则体系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到商誉的会计处理。
中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可以看出,中国就商誉的初始确认及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差额式的间接计量。
按照中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成本的内容。
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
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新准则对于正商誉和负商誉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要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
结合第2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还应对按合并成本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负商誉没有采用递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计入损益,而是在合并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不形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
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创商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22:56
自创商誉不能计价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