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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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2 20:51
会计委派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一般所讲的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机关或企业的上级部门为了实现对分支机构或下级部门的有效管理而采取的内控措施。但则主张把会计委派制度引伸为金融监管当局为了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利益而采取的一项监管措施。
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尽管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复杂,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因素的冲击、*形势的动荡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风险,但普遍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陷型的和显型的)和金融机构代理人的代理风险是现代金融领域里风险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种受他人委托,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动的行为。当一个个体或组织(委托人)授权他人或组织(代理人)代表他或他们行使某项工作或职权的时候,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代理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委托代理关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大至国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委托代理之类的事情。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信息在两者之间的不对称分布,委托代理关系会产生成本,这种成本被称之为代理成本。根据詹森和麦克林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监督成本、契约成本和误差成本。监督成本是委托方规定代理方的行为而产生的。契约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托方保证他不会采取不适当的行为产生的。误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与委托方面对相同信息所采取的行动差异而发生的成本。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又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产生时,委托方对自己授托的事情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信息,而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之后,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行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委托方很难精确地监视和评估代理方的行为。这两个方面被称为隐蔽信息和隐藏行为问题。代理经济学告诉大家,要提高委托代理效率,除了调整和改善产权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外,关键是改善信息分布,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风险。
现代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受股东和存款人的委托经营金融资本,管理者本应最大限度地最大化利润和最小化风险,可是从现实中却经常发现经营者的行为与此相悖。这种代理人违背委托人利益而产生的成本,表现在金融机构就是金融风险。许多金融机构财务亏损增大、信贷资产质量不佳,相当部分是由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引起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或是通过扩大在职消费、或是借助违规信贷去扩大自身的利益,而由此产生的则是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在金融机构所有者约束机构健全、股东和董事会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经营管理者的这种行为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经营者的代理风险会因此而降低。因为金融机构经营者造成的风险和扩大的利益直接与所有者的剩余权益大小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严格的反比关系。因此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有动力去关心金融机构的经营好坏,从而监督和制约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如果金融机构的风险不是由所有者承担,而是可以透过存款保险机制向外转化(如由*出钱化解金融风险),则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动机就会弱化,甚至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一起对金融机构进行掠夺性经营的情况。如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的储贷机构危机和中国许多城市信用社、信托的风险就是这样形成的。这是一种比经营代理风险危害更大的风险。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风险,必须改革存款保险制度,金融风险。但在这一原则没有真正实现之前,应该实行由金融监管当局向金融机构派出委派会计的制度。
由金融监管当局向金融机构委派会计完全符合金融监管的目标要求。因为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实性去强化公众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从而实现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会计委派制度恰恰在规范会计核算,保障财务信贷信息的真实性,防范和控制违规行为方面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即人们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在成为负责人前要先接受任职资格审查。金融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状况。要定期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防范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的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降低代理风险,但这些措施的作用都没有委派会计制度直接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