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9:58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00:01
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6 00:01
答:(1)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不当受益;((2)不得擅自利用或处置公司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