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5:35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6:25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父母未能达成协议的; (4)变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这个是涟水县*的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1-05-04 江苏省户口办理指南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06:26
举报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