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疑问:买卖不破租赁是否适用动产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27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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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1:5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 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对于租赁合同中所描述的租赁物是否仅仅适用于不动产?我认为不是
因为对于立法的原文使用的是“租赁物”,所谓物的范围很广泛,不应当仅仅狭隘的*于不动产。
我们日常生活之中 除了租赁房屋之外,还会租赁其他财产,例如 车辆的租赁
那么 如果将“租赁物”的范围仅仅狭隘的*于不动产的范围之内,将动产排除于外
那么车辆的租赁合同 将毫无法律适用,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的 租车行,如果因为租车的问题 发生民事纠纷,将没有有效的法律适用来解决纠纷
整个合同法13章租赁合同,都是将出租的财产描述为“租赁物”并且特指不动产,如果专指不动产 也违背了人类常规的语言思维与逻辑
所以,买卖不破租赁 适用于动产!!
这既符合立法的原则 也符合司法实践的原则 将租赁物 狭隘的*于 不动产的范围
属于错误的理解!!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1:51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包括动产在内。但从司法习惯上来看,目前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的租赁。若动产也适用该术语,将不利于财产的流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1:52
不适用,只适用不动产,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6条的内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1:52
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合同法》第229条是关于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时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229条并未将动产作为租赁物的情况排除在外,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动产租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承租人即可对抗第三人: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3.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4.出租人或租赁物的所有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让与了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