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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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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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15 07:28
挪用*罪、挪用资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为:
1、犯罪主体不同:(1)挪用*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2、犯罪对象不同:(1)挪用*罪的犯罪对象为*;(2)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资金;(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特定款物。
3、犯罪目的不同:挪用*与挪用资金的主观方面是归个人用,只是挪用,日后是可以归还的,而职务侵占罪是侵占之后没有归还的意图。挪用特定款物的主观方面是将款物挪作他用,改变特定款物的专门用途,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本单位或某一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罪定罪,并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