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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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2 21:46
一、 夫妻财产 约定和夫妻赠与的区别 1、《 婚姻法 》规定了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具体模式,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该条的规定看,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拥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约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这一约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种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模式,这种情况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按赠与对待,应该适用 合同法 关于赠与的法律规定。 2、夫妻间赠与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首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手续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次,即便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符合法定情形时,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 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 赠与合同 约定的义务。可见夫妻间的赠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的赠与如果办理了公证,则赠与人无权撤销,因为《 物权法 》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一方则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我国《婚姻法》中缺乏对夫妻财产约定撤销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3、夫妻间的赠与的权利转移必须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物权变动行为。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履行物权变更登记,履行了上述行为,赠与物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夫妻财产约定自签订之日起财产权利的转移已依上述约定发生,只是未经物权变动手续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啥税都不用交? 1、不需要缴纳 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不需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将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不需要缴纳 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 继承 、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 赡养 义务人的,属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 5、不需要缴纳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因此,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不应缴纳印花税。 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的区别,在于夫妻间的财产的约定是不能够撤销的,而夫妻间财产的赠予是能够被撤销的,这也是我国法律上对于物权的条例缺乏。我国法律中对于任何任何有着约定形式的交易以及转让,都是不能够轻易去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