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再领养孩子需 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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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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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0 07:55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程序
收养孩子条件 一、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 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满三十五周岁。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 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的子女不受此*。(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 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 *。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 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 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 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 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六)有正当的收养目的, 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 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七)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八)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 童可不受此*。 二、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二)丧失父母或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 亲肠子女不受此*)的小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三、作为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 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 女的也不受此*。(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 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 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 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如果配偶一方死亡, 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收养孩子的程序 (一)收养人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 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 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 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 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 者生母结婚证明。 (二)送养人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件); 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公 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 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 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 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 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 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 还应当提交公 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 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三)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 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的。 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自公告起 60 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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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0 07:56
一、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二、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申办手续: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或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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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0 07:56
首先,你要去民政局看自己符合收养的条件没有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第六条规定, 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或*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第十条规定,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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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0 07:57
可以打滴去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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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0 07:58
要身体健康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