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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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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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8 11:36
1.仲裁管辖的协议效力当然及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除非仲裁约定地并无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正)】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至于能否让其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则需要明确一个问题:你说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是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还是“独资企业”,因为不一样的经营实体承担的责任方式是不一样的。还有这个法定代表人是否是公司唯一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如果是公司,那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主体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你可以起诉公司和其唯一股东(如果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独资企业,也可以起诉公司和股东(如果其是法定代表人),独资企业责任承担模式本来就是以其个人全部责任财产对外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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