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医保要哪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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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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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17:09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于二00一年元月实施,凡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的参保人员可在下列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就诊、购药� 定点医院:�
三甲医院:内蒙古医院 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内蒙古中蒙医院
*第二五三医院�
三乙医院:呼市第一医院 呼市铁路局中心医院 *总队医院�
其它医院:新城区医院 玉泉区医院 郊区医院 内蒙古民航医院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医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医院 河西公司职工医院
内蒙古大学医院 内蒙古工业大学医院 内蒙古农业大学医院
内蒙古地勘局门诊部�定点药店:�
中山药店 永龄堂药店 立安药店 铁路大药店 同仁药店 凯蒙大药店 铁路局医院医药门市部 华宇大药店 中联药堂总店 小召药店
爱民药店 新特药药店 健康大药店 怀远药店 福寿堂药店 东风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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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机管理网络投入运行前,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费用结算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门诊�
1.参保人员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在定点医院医疗保险挂号窗口挂号,领取基本医疗保险专用门诊处方。�
2.门诊医师接诊,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后,根据病情开出专用处方,专用检查及处置单。�
3.参保人员持基本医疗保险专用门诊处方到药房划价,专用门诊检查单、门诊处置单分别到相应的科室划价。�
4.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使用个人帐户不记帐,用现金结算,结算后方可取药、检查或治疗.
5.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可持盖有定点医院门诊专用章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购药,其费用由本人与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用现金结算。�
6.计算机管理网络投入运行前,个人帐户暂由参保单位代管,按期填报有关情况表。�
7.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可转为住院治疗。�
(二)急诊�
1.参保人员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到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窗口挂号或直接到急诊室就诊。�
2.医师接诊,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后,根据病情开具专用处方,专用检查、处置、治疗单。�
3.参保人员持医师所开的专用处方到药房划价,专用检查单、处置治疗单分别到相应科室划价。�
4.参保人员在急诊就诊时间为1天,在急诊室诊治的费用均由参保人员用现金直接与医院结算,结算后方可取药、检查及治疗。�
5.参保人员急诊诊治的费用结算后,由单位持专用收据、专用处方、专用检查、治疗处置等诊断证明书到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6.参保人员急诊就医时也可持盖有定点医院门诊专用章的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点购药,结算程序同门诊结算程序。�
7.参保人员因酗酒、车祸、打架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住院就医�
1.参保人员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到挂号处挂号。�
2.门诊医师接诊,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后,根据病情确实需要住院治疗的开住院通知书。�
3.参保人员办理入院手续,住院处要负责保管《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根据病情收取适当押金。�
4.住院后定点医院住院结算处,根据住院专用处方、专用检查、处置治疗单从住院押金中核减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记帐。�
5.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入自付部分的,在计算机联网前,不使用个人帐户基金,一律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记帐,定点医院定期与内蒙古医保中心按协议结算。�
6.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使用定点医院住院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店划价计帐,开具购药明细单,其费用由定点医院根据定点零售药店开具的购药明细单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药费用一并计入住院费用。�
7.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首次住院或紧急抢救,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
*甲等医院为800元;*乙等医院为600元;二级甲等及以下医院为4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2.5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大额医疗保险的途径解决。�
8.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住院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甲医院 三乙医院 其它医院 三甲医院 三乙医院 其它医院
起付线-5000元 70 75 80 75 80 85
5001-10000元 75 80 85 80 85 90
10001-15000元 80 85 90 85 90 95
15001-20000元 75 80 85 80 85 90
20001元以上 70 75 80 75 80 85
9.参保人员所住定点医院确因技术、设备条件所限,诊断不明或治疗确有困难需转往市内上一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治的,由所住定点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主治医师填写转诊审批表,科主任及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并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转院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
10.参保人员需转往市外医院诊治的,需经内蒙古医院或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组 织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提供详实的诊断证明材料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地医院诊治审批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后报自治区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院,所转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其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第八条基础上降低10%。�
11.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按医嘱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需填《特殊检查审批表》、《特殊治疗审批表》,经自治区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
12.参保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定点医院结算处给参保人员开出院结算单,个人自付部分用现金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住院结算处记帐与自治区医保中心按时结算,住院结算处应登记《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历》的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加盖医院公章,家属或本人签字后认可。 我回答可以的话就采纳 谢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9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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