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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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16:54
2010年6月12曰,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该文件中明确指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确定。”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我国面向“夹心层”群体租赁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形式,填补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空白。 但是,公共租赁房*也存在一些误解与问题。(1)公共租赁房,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是有期限*的。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这些“夹心层”群体在这个租赁期限中能解决住房问题的比例是多少?大部分“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是由来已久的,是长期的经济原因等形成的,公共租赁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2)租前与租后监管的问题。公共租赁房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准入条件不对接,其准入机制不完善,户籍制度*、准入管理不透明等等,容易导致租赁前的管理混乱;租赁后,如何避免部分人将公共租赁房变成谋利的手段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退出机制落实是否严格也有待商榷。(3)房屋租赁者的心理落差问题。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公租房往往沦为贫民区,公租房成为收留穷人的永久地,成为社会的边缘地带。如果集中建设公共租赁房,就会导致以“夹心层”为主体的租房者的心理落差问题,极易产生被社会边缘化的误解,产生心理上的不公平感。 维护社会公正城市住房“夹心层”群体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是由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制造出来的,公共租赁房最主要针对的是处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之间的群体,这也就说明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着“断层”,保障体系不完善;“夹心层”群体没有享受到公正的机会,没有基本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明确指出“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和谐稳定”。 (1)扩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的保障范围,同时明确各保障住房的保障对象,实现无缝隙衔接,确保在住房上需要保障的群体受到保障、应当保障的群体明确保障、不应保障的群体没有保障,避免出现*私利为先、准入标准不明晰等造成的交叉与“断层”等不合理现象。
(2)建立多样的公共租赁房形式,制订合理的租金区间,设置合理的租金梯度,减少公共租赁房*的“挤出效应”。
(3)适当放宽现有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减少户籍等方面的*,让许多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新生代大学生等“夹心层”群体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市民待遇,享受到住房保障*的福利。 鼓励多方参与在解决城市“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中,*无疑需要发挥主导作用,*需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夹心层”群体的住房提供更加坚固的保障;但是仅仅依靠*是不够的,还需要动员包括企业在内的其他社会群体的力量。 (1)形成敏感的社会*意识,发挥*主导作用;需要改善*的做法,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发挥*的主导作用,还需要通过*制订相应的*、制度等,规范房地产市场有序合理地运行;同时通过发放住房补贴、完善住房公积金的体系等方法,既可以繁荣二手房市场,“夹心层”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得以加强。
(2)充分发挥企业等市场主体力量的作用,企业可以通过提供集体宿舍、公寓,以及提供过渡住房等方式,在为企业吸纳人才、激励员工的同时,也解决了“夹心层”的住房问题。
(3)鼓励非*组织的参与,但非*组织在整个过程中,需要的是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的认可,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房价偏离市场价值规律,由一个经济问题变成社会问题,而城市“夹心层”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住房问题更是考验着整个社会的良心。*已经出台相关*措施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但仍有许多“夹心层”群体无房可住。从发展型社会*的角度,探讨城市“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可以提供更好的方法与建议。但是,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最主要的还是抑制房价的不合理变动,加快经济发展,千方百计提高居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