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41条第1款该款体现了什么责任原则?赔偿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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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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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01:23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
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这是环境保*中的赔偿说明。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连接中中要环境保*全文,可以参考一下。
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311261.html?si=1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01:23
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赔偿责任的要件:
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的过错。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9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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