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抵消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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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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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20:00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抵消:
1、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均须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