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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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9 21:14
禁止使用的燃气是禁止占压燃气管道和设施。禁止擅自操作一楼进户总阀门。禁止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禁止燃气相关设施、设备、燃烧器具“带病”运行。禁止在燃气设施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将燃气设施作为支架、接引地线。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注: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定,家用燃气具的报废标准为: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八年。
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八年。燃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应予以判废。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