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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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11:17
业务实践中几种以账户质押为操作模式的担保方式:
(1)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质押
①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学杂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一般已列入预算收支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实现,建议不将此类收入设置担保。
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学校和医院,其性质不属于事业单位,《担保法》也未对这种非公立的学校和医院的担保资格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我们认为可以接受民办学校的财产质押。具体到学费收入来讲,在民办学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的情况中,由于学校不能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因此学杂费是首先要被清偿的,从而用学费收入作担保的银行债权存在担保落空的风险。
对于非公立医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悄况,仕防范担保落空的风险的条件下,接受其财产质押。
③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不动产收益: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是一种不动产收益权,这种收益权依附并取决于不动产的存在而存在:但是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并不是来自于不动产的收益,而是取决于学校、医院这个主体的存在和经营情况,因此学费收入和医疗费收入不属于一种不动产收益,也不构成我国法律认可的收费权。
(2)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
①旅游景区收费收入属于不动产收益,收费主体虽然可以对旅游景区进行收费,但有权收费并不等同于享有法律认可的收费权,因此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不能被称为收费权质押。
②目前旅游景区收费主体一般有事业单位和企业法人两类:如果收费主体是事业单位,其收费收入可能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计划,属于财政收入,为保证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建议不将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如果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对收费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
③旅游景区收费收入质押一般也采取账户质押的操作方式,但是由于收费收入并不是由游客直接汇入银行账产,因此贷款银行应加强对收费账户的监管,
(3)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
①此处所讲不动产收益是指有关市政公用行业单位通过固定管网工程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而获得的收费收益。这种不动产收益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前者仍是一种收益,不构成收费权;而后者是已被法律认可可以用于质押的一种收费权,并且有明确的设定质押程序。
②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中,部分仍保留原来的事业甚至行政单位的性质,部分已经转变为企业法人,从建设部2002年—F发的《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来看,这些单位企业化的趋势是明确的。实践中对于收费主体是事业单位的,建议不对此类收费收入设置担保;收费主体是企业法人的,可以将收费收入进行质押。
③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质押一般采取账尸质押的操作方式,应遵循设定账户质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④排污费收费不能设定质押;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污费是一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为确保贷款银行担保权益的落实,对于这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宜设定质押。
(4)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
①租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财产权利人使用财产获职收益的一种方式:法律上并没有租赁权这个概念,出租人之所以有权将财产出租,是因为出租人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出租的权利不能脱离出租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存在:如果出租人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他也就丧失了使用财产获取收益的权利:假设借款人和贷款银行将租赁权设定质押,双方在质押合同中也明确规定出质人在质押期内不得转让租赁财产,但是如果出质人违反这一约定,其后果将极易导致银行担保权益的灭失,银行寻求救济的手段只能是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却无法再以质权人的地位去行使质权,违背了以租赁权质押作为贷款担保方式的初衷。
②所谓租赁权质押,实际是以出租人未来可能获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还款保证,准确地说就是租赁收入质押,通过不动产租赁而获得的收入属于不动产的收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只承认某些特定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用于质押,因此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不构成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③以不动产租赁收入质押可以采用账户质押的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