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按CIF ROT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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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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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5:00
“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这个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1. 作为卖方,只能保证装船日期,至于到达日期并不是卖方能控制的。海运过程中因为遇到一些外来因素延期到港的情况很常见。这也不是人为能控制的。
2. 按照CIF条款,虽然运费和保险费是由卖方支付,但运输途中的风险还是由卖方承担。也就是说卖方只要将货装船,并支付运费保费,船什么时候到港跟卖方是无关的,甚至货物在途中灭失,那买方也要正常付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5:01
不合理,因为CIF ROTERDAM,术语中不是指货到目的港日期,而是指,货物的费用的划分点是在目的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5:01
合理,既然合同是你们协商达成的,他就是合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5:02
不合理。
按CIF的规则,货物的风险将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转移,由卖方转给买方。这个风险包括货物的灭失,货物的损失以及货物的运输时间等等。在越过船舷后这些风险由买方承担。
同时,卖方是无法左右船公司和很多外来因素的,如果由于船公司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例如天气或战争等),货物很有可能不能按预计时间抵达目的港。因此说这一条款是不合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8 05:02
不合理。
CIF属于象征*货,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交货。题中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这一条款属于实际交货,就不再是CIF合同了,所以这一条款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