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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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0 12:38
摘要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答主这边查询到的信息是: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额的有关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按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要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企业应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就会承担提前缴纳*给企业带来损失。二.销售结算方式筹划的基本原则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的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16企业在选择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代销、赊销和预收货款这五种货款结算方式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答主这边查询到的信息是: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额的有关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按货物发出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要销售额的凭证的当天。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企业应注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销售方式,否则就会承担提前缴纳*给企业带来损失。二.销售结算方式筹划的基本原则销售结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赊销或分期收款、预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相同的。*的筹划就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期的递延。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期缴纳税款。如何利用消费品的包装物进行税务筹划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答主这边查询到的信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 而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这样“押金”就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额。即使在经过1年以后,需要将押金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也使企业获得了该笔消费税的1年的免费使用权。这种纳税筹划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的规定,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 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5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的规定,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之所以将啤酒和黄酒除外,是因为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酒类,而啤酒和黄酒产品是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因此,无法适用这一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了经营酒类产品的企业利用包装物纳税筹划的可能性。同时,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上述规定也从反面说明了企业大量使用这种纳税筹划方法,导致企业节约了大量税款,相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的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根据这一规定,金银首饰生产企业仍然可以通过把包装物变成押金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9号)的规定,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某商业银行,2019年10月份银行一分支机构所在*举办读书月活动,作为读书月活动的特别支持单位,发生相关支出120万元。企业账 面认定为赞助支出,201 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增。试问你如何为该商业银行筹划该项经济事务。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答主这边查询到的信息是: 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认定赞助支出,主要是要区别它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和业务宣传费的差别。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所捐助范围也是公益性质,而赞助支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所捐助范围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质,两者容易区分。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者提高其产品、服务等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开地对不特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而赞助支出不通过一定的媒介,不对不特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而赞助支出通常是资助对方,主要是为提高社会声誉,在该过程中不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与上述三项费用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企业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的性质通常比较难确定,纳税人可以仔细分析企业发生的各项赞助支出,很多并非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很多赞助支出属于*相关机构摊派费用,具有公益性捐赠的性质,只是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企业以此认定为赞助支出;又如,不少企业为扩大影响参加一些宣传单位开展的活动,但只考虑提高社会声誉,未考虑宣传具体产品,而未与对方签订具体合同,则发生的支出认定为赞助支出。 因此,企业应仔细分析各种赞助支出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特别是发生该项支出前,进行合理定性,根据定性来进行规划,争取最大的税收空间。一、对于一些表面上纳税人自愿的赞助支出,但在实际中有许多支出不是出于纳税人的自愿,而是*或部门的摊派的。对该类赞助支出,很多其实是用于公益性用途。对该类支出纳税人事前最好与摊派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尽量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 二、通过变更合作形式,变赞助性质为业务宣传费性质。如支付赞助费以前,先与对方签定为本公司进行业务宣传的合同,在接受捐赠的单位张贴、展示具有本单位标识的宣传品,介绍公司形象、产品等,并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例:某商业银行,2009年10月份银行一分支机构所在*举办读书月活动,作为读书月活动的特别支持单位,发生相关支出120万元。企业账面认定为赞助支出,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了纳税调增。对该项支出,银行支付赞助费以前,可以规划与主办方签定为本公司进行业务宣传的合同,在读书月活动中,活动现场对本行的相关业务、产品或形象的直接宣传,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完全或部分可以认定为业务宣传费性质的支出。总之,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赞助支出,很多并非税法严格规定的赞助支出性质,可以通过事前分析,将其认定为公益性捐赠、业务宣传费性质的支出,并规划好合作性质、签订合适的协议,尽量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企业“赞助支出”并非不能税前扣除。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答主这边查询到的信息是:客观地讲,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成分,由此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一般来说,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企业如何利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设立形式进行税务筹划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答主这边查询到的信息是:子公司与分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公司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这里必须指出,境外分公司与总公司利润合并计算,所影响的是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作为分公司所在的东道国,往往照样要对归属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课税,这就是实行所谓收入来源的税收管辖权。而设立在境内的分公司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对这一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加以关注。公司(企业)在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采取哪一种最有利的经营组织形式,可以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呢?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而设立子公司就得不到这一项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在开设后不长时间内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就比较适宜,既可以享受作为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又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例如某公司在经营初期,下属分支机构出现亏损,分公司亏损可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于是公司总部开始时选择了建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几年后,分公司转亏为盈,为了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决定把分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个分公司转移给子公司,那就必须考虑:(1)是否要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2)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处和坏处,尤其是税收总负担的比较;(3)假定产权转移没有多大好处,而子公司的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采取把分公司的资产所有权不转移,只是租赁给子公司使用;(4)存货也可以采取委托代销的方式,这样在受托方未销售之前可以不缴税;(5)要特别了解一下,居住国与收入来源国对分公司与子公司亏损结转抵补的税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未转亏为盈时,不宜转移给子公司。企业在选择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委托代销、赊销和预收货款这五种货款结算方式时,如何进行筹划?亲,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答主这边查询到的信息是: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进行纳税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表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企业即有充分的自主权,也有充分的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款是否收回,都得在提货单移交并办理索要销售额的凭据之日计提*销项税额,承担纳税义务,企业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完全可以在货款收到后履行纳税义务,有效推迟*纳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