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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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6:36
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从上述规定和有关法律精神来看:对被执行人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也可以拍卖、变卖,但是必须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了切实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在人民*转让被执行人的担保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设定担保的情况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2 16:36
抵押权有物上代位权的特点,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卖掉的话,你可以就他卖的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