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拍卖后不够抵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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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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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11:52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判决,会申请*强制执行。 3、*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11:5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债务人财产后,如果拍卖所得款式不够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执行其他财产,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11:53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是常见的一种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债务人不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那么民间借贷房屋拍卖不够还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民间借贷房屋拍卖不够还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债务违约后,*拍卖债务人房屋后,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二、*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的程序有哪些
强制拍卖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阶段: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请求复议,*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可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11:53
*可以继续强制执行欠债人的可执行财产,直到欠债全部还清。
可执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存款、贵重物品等。
只要申请执行人向*举证并经核实是欠债人所有的可执行财产,都可以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8 11:54
现在的债务纠纷很多,根据卡神小组了解,不少债务甚至变成了夫妻债务。诸如:“钱又不是我借的,借条我也没签字,借的钱也没用在家里,判决书只判决胡某承担责任,也没判决我要承担责任,凭什么拍卖家里的房子?房子我也有份啊,这是家里的唯一住房,若被拍卖,我住到哪里去?”这样的事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是少数个例。那么今天卡神小组就来和朋友们讲一讲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的话双方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被司法拍卖吗?朋友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被执行人胡某妻子情绪激动地在房屋处置现场提出了异议,而类似胡某妻子的行为,其实也是无奈和无解。胡某的妻子为何如此激动?原来,根据卡神小组了解,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胡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不知下落,*查封了登记在胡某及其妻子名下共有的房屋并送达了查封公告和限期腾房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及其家人配合*执行。现债务为夫妻一方之债被处置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对该房产进行执行拍卖?拍卖成交后的款项该如何处理?
那么执行法官的做法,到底是出于什么愿意呢?根据卡神小组查阅相关信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起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应当准许。诉讼期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因此,对于胡某妻子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被拍卖房屋虽系其夫妻共有,且是双方唯一住房,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只要及时通知共有人,保障其优先购买权,人民*仍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卡神小组总结:在最后,经过执行法官和胡某妻子的多次沟通和耐心解释,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权利义务,胡某妻子了解到在拍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不会损害到她的财产份额。最终,卡神小组认为结果还是好的。胡某妻子同意配合*的执行工作,该房屋得以顺利评估成功挂网拍卖,胡某妻子也积极腾空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属于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份额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属于胡某妻子的份额亦未受到影响,卡神小组认为,此举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有效的打击了那些有侥幸心理四处躲避的被执行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毕竟,有的时候法理还是在乎人情的,朋友们说是不是?希望这个资料对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