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原则如何体现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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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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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8:00
地方*环境责任怎么落实?
到位不缺位,守位不越位,服从不盲从
中国环境报记者 李源
“地方*环境责任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常纪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规定,*对环境具有监管职责,并对环境质量负责。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职责主要通过行政首长负责制来落实。
谁来承担责任?统一监管分工负责
常纪*调:“*不仅是行政主体,它还有一个重要身份,就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者或者代理行使者。这个身份意味着,*对环境资源具有行政监管责任和民事受托保管责任。例如,一个湖泊被污染了,地方*一是具有监管职责,二是可以受托索赔,要求损害者对受损害的环境资源进行民事救济。”
从管辖范围看,我国采取行业管理的同时,必须采取环境保护的属地化管理。“这不是一句空话。”常纪文举例说,“如果在一个省域内发生了环境污染事件,那么这个省就需要调动相关部门予以应急,并对这一事件综合负责。”
在这方面,我国既有统一监管或者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又体现了分工负责。统一监管主要由各级、各地的环保部门来进行。而除了环保部门,国土、海洋等相关职能部门也会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这就体现了分工负责。
承担哪些责任?4种责任并行不悖
常纪文认为,*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道德责任、*责任、纪律责任、法律责任4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的责任是并行的,互不矛盾。
有的*行为不一定违法,但却是不道德的,那么它就会受到道义的谴责。例如执法人员把一个辖区的狗全部用残忍的方法打死了,这时候就涉及道德责任。
“*责任把单纯的监管责任上升到了*文明的高度。举个例子,一个地方*如果实行‘土*’,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放任污染转嫁,它除了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必须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个交代,这就是一种*责任。再比如说,*和某省签订了污染物减排协议,这个省没有完成,那么省*也需要承担*责任。”
2006年,《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颁布,其中不少规定体现了纪律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时,责任承担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对这些责任人员以及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予以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做出。
“这项规定是由监察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明显地加大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加重了他们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例如,有一个县*违法征收使用排污费,不该降的降了,不该免的免了。那么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存在违纪现象,相关责任人员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它们是同时存在、不孤立的。
“相比之下,法律责任的范围比较广泛,具体包括违宪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甚至国际法责任。”常纪文说。
*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违宪责任?常纪文介绍说,*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其中,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一项重要内容: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抵触,那么就要承担违宪责任。比如,有些地方规章中规定:一年内环境执法不多于两次,执法之前先“通风报信”,要求*不直接受理居民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这些规定就*了执法机关的环境执法权和公民的环境诉讼权,与《*》的基本职责和权利规定相抵触。
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相比,行政责任更多地通过公职人员体现出来。
“*责任不是空洞的,必须落实,而决策的做出和执行都靠人。在一个地区,*环境责任也多半会具体到几个人的身上:‘一把手’、分管副职、环保*等。”
说到刑事责任,常纪文举了一个例子:有一个乡违法砍伐林木,构成了犯罪。那么,相关机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属于单位犯罪,多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和责任人均要进行处罚。
担责走向何方?行政合同广泛运用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我国的环境保护形势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许多强制性法律、纪律逐步发展演进,形成了更加多样化的责任方式。而行政合同以其灵活、便利等优点,也日益频繁地进入我们的视野,逐渐成为一种地方*履行环境责任的新方式。”
据常纪文介绍,在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合同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构同相对人(包括企业、个人)签订的合同。二是上下级行政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
前者有环保局和企业签订的减排协议。一旦签订协议,合同双方必须兑现承诺,否则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威慑力,企业一般不敢违约。
后者包括*和省、省和市、市和县、县和乡、以及*和各行业签订的行政合同等。以**和省*签订的合同为例,一旦地方未按时完成合同,**可以采取全国通报、纪律处分、取消资助等方式督促省*履行责任。
行政协议适用的领域包括:一是法定强制性事项以外的事项。例如,排污不得超标。对于此类事项,协议不可修改,但可以进行细化。二是法律原则性规定以外的范围。在这些规定上,可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三是法律的空白领域。只要不违反法定强制性事项和公序良俗,协议均可适用。
“第三种情况就会产生一种问题,在法律没有规定的领域,上下级行政机构之间的约定是否有强制执行力?”常纪文指出,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在这一方面有明确规定,但目前我国*地区缺乏相关立法。
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往往上级追究下级的合同责任容易,下级追究上级的合同责任却很难。行政合同双方一旦发生纠纷,由于上级对下级有财政、人事、立项等多方面的影响力,下级对上级的意见一般能很好消弭。目前仍没有下级起诉上级的例子,一般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因此,常纪文建议加强行政合同立法,完善上下级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环境法律的灵活实施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效实现。
怎样准确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我国从1992开始发展市场经济,至今已有将近20年。目前,在市场机制能调节的范围内,行政手段应该退出,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
常纪文表示,在地方*环境责任方面,当前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该管的不管。二是管得过多、过宽。”例如,某些地方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招商引资,环评、“三同时”缺位,不该许可的项目许可了。此外,地方*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为公众有序参与提供途径,让老百姓充分享有环境权利,不应当干预司法。
常纪文指出,*一旦过度干预市场调节的领域,将会带来多重损失。比如说,前些年发生一些现象,如乡镇*为了鼓励开发荒山,用优惠条件引进资本,于是一些农民就自己投资,和地方*签协议后开始开发果园。过几年乡镇*看到果园开发成功了,经济效益好了,开始眼红要把果林廉价收回。农民不同意,地方*开始强行收回。地方*的这种行为是对行政合同不当的行政干预,违背了市场规律。在环境保护领域,类似的行为不但会破坏环境,更损害了公众的财产权和环境权。
“要承担好环境责任,地方*必须定好位。”常纪*调,具体要做到“到位不缺位,守位不越位,服从不盲从”。
“到位不缺位”意味着环评、“三同时”和其他环境监管措施要跟上。“守位”指的是地方*要做好宏观*,制定法规、规章、标准,维护市场正常运转,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不越位”就是对市场不过分干预。“服从”指的是地方*应遵守法律规范和行政协议。“不盲从”是指不盲目听从上级的违法和非科学发展指示。目前,在一些地方,“盲从”的现象还比较多。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从人民利益、发展需要出发,承担好环境责任。
制度有何不足?以文代文、监管不实
“强调地方*责任是件好事,人人都怕追责。但一味强调责任也会给实际工作带来困难。”常纪文指出,层层机关怕追责,每一层的*也怕追责。因此,一旦出事,往往采取倒查的责任追究方式。那么责任一往上追究,追责往往变成“发文没有?转达没有?”,导致以文代文、监管不实等现象出现。
常纪文认为,这种现象最终可能带来一个问题:为免于追究责任,上级纷纷下文、开会,出现文山会海的现象。所有的措施落实责任通过文件都压在县、乡镇等基层*身上,而他们的监管力量往往比较薄弱,“忙不过来”的情况比较常见。一出现“忙不过来”的情况,就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容易出事故。一出事,就开始追究基层的责任。
“乡一级的环境监管岗位编制很少,有的地方只有个把编制,有的乡镇一个编制都没有。县里的情况也不乐观。他们管辖的区域大、事情多,常常会感到力所不及。”
常纪文建议,落实地方*责任的有效途径就是夯实执法基础,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否则,地方*责任落实到最后,还是落到了企业和基层*身上,不仅缺乏科学性,还会伤害积极性。也就是说,地方*责任制的落实关键看基层,但全社会要关爱基层、支持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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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8:00
笑死我了,刚来找这个问题就看到你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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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8:01
*的责任就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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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8:01
原来大家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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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08:02
秦益娇,你搞什么东东?搜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