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2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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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4:39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具体如下: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4:39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具体如下:
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2、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延期提供证据;
3、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接纳;
5、法庭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如不能在这两个时间提供证据,还可申请*延期提供证据。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4:40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不予接纳。
2、第八条 人民*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4:40
在庭审结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