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甲有一块价值万元的玉石,甲与乙订立了买卖玉石的合同,约定价值为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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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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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6:13
那个推荐答案真是一坨屎
1.甲与乙之间的关系:合同有效。通过占有改定,乙已经获得了玉石的所有权
2.甲与丙之间: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所以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看乙追不追认。丙知情,是恶意受让人,所以不能善意取得,丙是恶意占有了玉石
3.丙与丁之间:债的抵消。首先丙没有玉石的所有权,所以丙是无权处分。再看下一步,丁是否善意取得。貌似,丁善意,有合理价格(1万2和9千的债抵消只要丙愿意,法律上就不算不合理),也交付了。但我的观点是:我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个前提,就是针对动产来说,无权处分人必须是 有 权 占 有。即丙在此是恶意占有,是无权占有,丁无论善恶,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也就是说,丁在此只是善意的无权占有,并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4.丁与戊:戊拾得遗失物,是恶意占有,是侵占,应当返还给失主。而丁可对戊行使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除斥期间1年,当然后来戊把玉石卖了也就没办法叫他还了
5.戊与己:己是戊转让玉石的受让人,戊是恶意占有,己无论善意恶意,遗失物一律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乙这个所有权人就可以向戊要求损害赔偿,于是己就通过继受取得获得了玉石所有权,或者乙选择基于物权请求权让己还玉石(2年),此时不需要给己钱补偿,因己不是通过拍卖或正规店里买来的。
参考资料:一个研究生的大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6:14
(1)甲与乙是买卖合同关系;甲与丙是买卖合同关系;丙与丁是民间借贷关系;丁与戊是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戊与己是买卖合同的关系。
(2)甲与乙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因甲未实际交付玉石给乙,故玉石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此时玉石仍属于甲;甲与丙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因甲已将玉石交付与丙,故此时丙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丙与丁是民间借贷关系,丁系丙的债权人,丙将玉石抵债并实际交付给丁,故丁取得玉石的所有权;丁与戊的拾得遗失物法律关系中,因戊拾得遗失物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故此时戊未取得玉石的所有权;戊与己的买卖合同关系中,虽然戊系无权处分,但因己系善意取得,故此时己取得玉石的所有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6:14
倒了,问到法律关系就头大,直接说第二个问题,玉石最终归属存在两个可能,一是如果己是在不知情(不知道戊卖予自己的玉石是捡来)的情况下,玉石归己所有;二是己知道玉石是戊捡来的,玉石归丁所有。这个里面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16:15
丁取得所有权,丁不知情,能够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