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变更登记应该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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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2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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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22:10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分为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设立要件为: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须登记,也不须交付;4、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要件为:1、抵押合同有效;2、抵押人具有处分权;3、办理抵押登记。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抵押权都需要登记,动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