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1 23:18
共4个回答
好二三四 时间:2022-10-01 15:58
认定工伤的要素包括发生伤害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并且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本人无责任的。“下班途中买菜”,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看是否同时满足另外要素。所以不能确认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4 13:19
在下班的路上买菜受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是出于个人原因滑到、摔伤、划伤等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工伤事故的引起是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所受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三种: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和自残自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这个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综上所述,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孩子等日常活动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4 13:13
个人感觉这种肯定不算。首先工伤是指因为工作而受伤,这样才叫工伤。下班也就意味着你已经不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了,属于私人时间,况且买菜本来就不是公司的事情,而是自己的事情,私人时间做私人的事情,这当然不能算工伤呀。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4 13:11
我觉得这不算工伤,因为这不是在工作期间受伤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04 13:14
不算,因为你已经下班了这就属于你工作外的事情了,不可能说你在工作之外受伤我还要付你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