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指定管辖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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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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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3:27
【法律分析】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