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立遗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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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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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8 05:18
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五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一、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一般而言,办理遗嘱公证需具备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公证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公证遗嘱生效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证人员均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二、自书遗嘱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对其个人财产及其有关事务作出处分和安排,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生前留有遗嘱的,应当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有效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都具备的遗嘱为有效遗嘱,这两个要件都不具备或仅具备一个要件的遗嘱,为无效遗嘱。
有效遗嘱的实质要件有二:
1、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遗嘱人的个人单方行为,无需经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同意;
2、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独立订立,不能代理,包括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立遗嘱。
遗嘱从形式上分,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等。一般而言,遗嘱均应当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这样的遗嘱即为自书遗嘱。但在《继承法》实施以后,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同时必须注明年、月、日,这两者缺一不可,否则遗嘱无效。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制成的遗嘱。我国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代书遗嘱的订立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当场签名。代书人不得与遗嘱处分的财产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代书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立法上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的原因,主要在于遗嘱处分的是遗嘱人的遗产,同时涉及遗嘱人、遗嘱继承人、遗嘱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而代书遗嘱不是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的真实性往往难以得到保证。而对代书遗嘱在形式和实质要件上作严格的规定,有助于提高遗嘱的真实性,从而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集中在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问题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位见证人当场见证并签名。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果仅有代书人一人见证和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因而属于无效遗嘱。代书遗嘱无效后,被继承人生前未有其他有效遗嘱,也没有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故发生法定继承,遗产应由其所有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案例】
代书遗嘱让受益人代书老刘去世的前一天晚上,在4个儿子3个女儿在场的情况下,由老伴秦某代书了一份遗嘱:将丰台区某处的全部房屋中自己的份额给大儿子刘大明(化名)。遗嘱写完后老刘按了手印,但忘了写日期。次日老刘去世。后小女儿刘某红(化名)将刘某明诉至*,要求继承父亲的房屋遗产。大儿子认为有父亲的遗嘱,继承父亲的份额理所当然。
*经审理认为,老刘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的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继承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即为受益人的,不能作为代书人。因代书人秦某及其他子女均系老刘的继承人,遗嘱又未注明日期,故此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属无效遗嘱。
*判决,老刘的房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秦某、四个儿子、三个女儿继承。
四、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五、音像遗嘱
音像遗嘱,是指遗嘱入通过录音、录像设备设立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设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音像磁带上,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生效的条件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民法典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要想遗嘱生效,那么在遗嘱形式上就需要按照规定作出选择,当然此时也是建立在实际情况上。比如在一些危急关头,就允许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但同时需要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行。而之后危机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订立遗嘱之后,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