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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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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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1 23:05
一人民*抗诉的概念 人民*抗诉,是指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也称民事抗诉。
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人民*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应当再审。
二人民*抗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抗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人民*不能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依法不能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人民*也不能提出抗诉。《人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6条规定,对于人民*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也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2.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尚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不能提出抗诉。对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书,人民*也不能提出抗诉。
3.具备法定的事由。为了确保人民*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人民*的权威性,人民*抗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对人民*抗诉的事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人民*的裁判或者诉讼行为具有该条规定的事由之一的,人民*才能提出抗诉。
4.由有权的人民*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最高人民*、上级人民*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外,人民*无权对同级人民*的裁判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