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因什么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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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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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2:02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的用益物权。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