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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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6 23:23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的基本构成要件:
1、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在主观方面,受让人应当是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4、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善意取得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0:58
第一,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第二,出让人无处分权。第三,有偿受让。第四,需受让动产的占有或者已经登记。第五,受让人须为善意。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2:49
要件如下:1、受让的不动产进行了合法有效的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