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中的不动产能不能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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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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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6 23:23
可以。
因为不动产通常以登记为所有权取得的要件,所以大略一想,会觉得不动产是无法存在无权处分的可能的,这大概是物权法之前民法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因。但社会生活千变万化,针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情形客观上也存在,这最终导致从物权法颁布开始,我国民法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形会有哪些呢?
首先,如果不动产不登记在某人名下,他就不具有此不动产的所有权,他也通常无法做到处分此不动产(不动产的处分需要登记),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但是可能存在委托过期、被取消但行为人仍具有被委托外观的情况,这时他来处分不动产,也许就可以做得到,这便是一种无权处分;
还可能存在登记机关的错误造成不动产的错涂登记,真实所有人曾经登记过,应承认其具有所有权,而错涂后出现了虚假的登记人,该登记人如果据此而处分此不动产,便是一种无权处分;
还有继承上发生错误:表见继承,表见继承人取得了继承登记,这时他若处分此不动产,便是一种无权处分——继承天然获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错误的继承不合法,即使办理了登记也无法对抗合法的继承——注意我国终究不承认无因的物权变动,如果据以变动的原因不合法,变动的形式再完备也不可以被承认。
与表见继承类同的原因上存在瑕疵的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据此进行的登记也便不被承认,此时如果登记人据此处分该不动产,也是无权处分。
再有就是登记的形式还在,但所有权已经被剥夺了,比如被国家征收,被判决没收等等,行为人此时处分该不动产,便是无权处分。
总之,除了委托这种情况之外,其他都是所有权与登记形式发生了分离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无权处分。
所有权与登记形式发生分离的原因,则可能是自始对所有权归属的判断错误(登记错涂、表见继承),也可能是先获得了所有权后又丧失(无效、撤销、解除、征收、没收)等等。
所以,不动产还是存在善意取得情形的。
以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0:41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2:16
以往我国民法只承认动产的善意取得,而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条件有三:一是善意;二是有偿;三是登记。
法条见:一楼“ 史雪松 - 经济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7 04:07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