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1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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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7 10:02
具体如下:
1、伦理学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的意义或定义是什么?
2、也就是说,使用了以上或类似术语的那些判断的本性、意义或功能是什么?
3、运用这样术语和判断的规则是什么?
4、此类术语的道德用法与非道德用法以及道德判断与其他规范判断的区别如何?
5、与“非道德的”相对照的“道德的”的意义是什么?
6、有关术语或概念,如“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许诺‘辩解‘动机”、“责任‘理由‘自愿”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
问题解析:
前三个问题所关涉的是(伦理术语的)意义;后三个问题所关涉的则是(道德判断的)确证显见,环境伦理学中的核心范畴“内在价值”、基本范畴“自然权利”的定义以及直接从“内在价值”到环境伦理的推理的确证,正是环境伦理学作为一种新的伦理形态和道德思维方式所留下的元伦理难题。
价值是元伦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关于价值的定义颇多,但人们对价值的含义基本能形成共识,即“价值”是客体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当说“X具有价值”时,意味着客体(X)具有满足主体(Y)需要的属性。
客体(X)和主体(Y)可以是相分离的外在联系,即两个实体间的联系,也可以是相重合的同一个实体的内在联系。在后一种关系中,当客体(X=Y)具有满足主体(Y=X)需要的属性时,客体X是对自身的需要的满足,这时的价值,就是内在价值。按照培里的表述是“客体因其自身被*”。
由此,当说“X具有内在价值”时,X必定具有主体和客体双重身份,当说“自然具有内在价值”时,自然必定具有主体和客体双重身份,也就是作为客体的自然界对于作为主体的自然界的价值,即自然界是拥有自己的“好”的实体。
所以,罗尔斯顿强调:有机体拥有某种属于它自己的善,某种内在的善”。这样,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证明,必定演变为对自然的主体地位的证明。这就是为什么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争论焦点由“价值”转向“主体”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