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与知识产权研究现状、水平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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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0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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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0 08:23
国家科技部*徐冠华在《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全面提升我国高科技竞争能力》一文中高屋建瓴,一针见的地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之不足。读后令人清醒、催人奋进。现撷部分内容如下:
新世纪之初,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步形成,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军事和文化,影响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几近白热化的科技竞争如此激烈,使得人们对“落后就要挨打”的理解有了更为切身的体会。在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时代,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也容不得丝毫乐观。我国已经加入WTO,科技、经济的竞争舞台也将更为广阔、更为激烈。如何因应国际形势的新变化,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实力,必须从战略的高度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面临高科技领域的激烈竞争和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健全,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包括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版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经过不断修改完善,已基本上与国际保护标准相一致,符合了WTO规则的要求。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也形成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体系。目前,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已近120万件,商标注册量为123万件,到2000年,我国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批准登记量为7500件。同时,经过十几年的广泛宣传和普及,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大为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紧迫压力。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国外企业,特别是大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在高新技术方面以大量的专利申请对我国的围堵,另一方面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严重不足和专利申请质量的低下。
为了扩大并占据中国市场,近年来,国外企业加速到我国申请专利保护,在一些高技术领域,国外企业占有的知识产权,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大幅度增长。据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年报,从1985年4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发明专利共有大约27.6万件,在申请量居前20位中的移动通讯系统、半导*造、电视零件、遗传工程、电视系统、光学记录、计算机应用、传输设备、通用计算机和无线传输10个组中,国外申请的比例分别为91.28%、85.34%、85.13%、75.42%、89.61%、95.18%、59.65%、88.98%、65.99%、93.39%,而国内申请占优势的则集中在中药、食品、非酒精饮料、输入法、污水处理和特种陶瓷制品等领域。近5年来,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量一直高于我国国内申请量。1995年为11565件(国内为10071件),1996年为16982件(国
内为11535件),1997年为20593件(国内为12710件),1998年为22234件(国内为13726件),1999年为21098件(国内为15596件)。1999年按国际专利分类8部类中外发明申请公开量对比,国外发明申请均高出国内发明申请。
另据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中心《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1997-1999年信息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国内为3284件,国外为17851件,为国内申请的5倍多。在信息材料与工艺方面,国内为326件(国外为1971件);在有源器件方面,国内为146件(国外为1754件);在无源元件方面,国内为271件(国外为1712件);在通信技术方面,国内为422件(国外为4360件);在家用电器方面,国内为349件(国外为1969件);在计算机与自动化方面,国内为1107件(国外为4138件);在基本电路与通用设备方面,国内为376件(国外为1615件);在电子测量与雷达导航方面,国内为288件(国外为780件);在广播与电视方面,国内为265件(国外为2169件)。
在信息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近3年排名前10位的国家中,日本以8488件专利申请居于首位,其专利申请量几乎占到国外申请总量的一半,排名第二、三、四位的美国、韩国和德国的专利申请量也都在千件以上。韩国三星电子公司以1486件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位,下面依次为日本电气(1260件)、松下电器(1253件)、索尼公司(910件)、西门子(631件)、飞利浦公司(486件)。
在看到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的高增长态势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国内专利申请在质量上的严重不足。近年来,我国国内的专利申请数量确为持续增长。从1984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国内专利申请量累计受理968053件,占申请总量的82.99%。然而,国内专利申请大部分为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此,国内专利申请在数量上的优势,并非是真正的技术优势。专利制度实施16年来,真正代表发明创造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始终没有能够在我国国内专利申请中占主导地位,并从1985年专利制度实施第一年的43.2%持续下降到1999年的14.2%,2000年略有回升,占18%。
二、知识产权宏观*和战略研究不足,科技、经济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脱节,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不强,技术市场管理力度较低等是制约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经过20年的建设,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本身,包括有关立法、法律实施和执法等问题;二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外围环境问题,特别是结合“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针的贯彻落实,从科技创新的角度考虑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和意识有待进一步全面提高;(二)技术*、科技规划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存在脱节现象;(三)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较低;(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作为职务发明主要来源的潜力在机制和管理上尚待发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深刻认识和充分运用专利制度提高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研究今后应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措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的任务。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的影响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
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各项义务,特别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的形势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来保护。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就能赢得更多的主动。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我国上万个大型的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据统计,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是迄今为止管理贸易的唯一多边性文件,享有“交通规则”之称,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依据。关贸总协定1948年1月生效,80年代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列入议程。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总协定缔约国*级会议,先后有10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谈判,会议上就是否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直到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在一揽子妥协的基础上,各方才勉强同意将知识产权谈判写进*级会议宣言,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内。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经历了5年多的时间,终于在1991年12月18日,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等共72条。这个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并规定,今后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均应向该协议靠拢,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受害方可按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则,对侵权方进行交叉报复。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逐渐加宽,份量在逐渐加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
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和能力的对策及措施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这种能力从哪里来呢?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法律*环境。国外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以及有关理论研究都表明,专利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长期稳定起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专利制度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激励发明创造;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和创造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环境;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服务于市场经济。要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成为市场的主体,只有这样,专利保护才能成为广大企业自身的一种内在需求。在目前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较大幅度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其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不够完善,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其二,各级*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其三,要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在科研过程中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在技术进出口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吃亏上当和侵犯专利权;在制定企业、行业、国家科技发展*的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研究和分析,以制定正确的科技*。
其四,国家以及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
其五,要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和专利保护的力度,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科技、经济、贸易和各级*领导同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但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总体状况还存在着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以及与面临的国际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知识产权工作的*不够到位,与法律法规不够配套;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企业掌握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不高,缺乏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人才;
——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
——各级领导对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是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要发展期。”田力普指出,我们应该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为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不懈努力。
参考资料:网络